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材料不够“墓照”来凑,遗产继承为何频陷“自

  记者周畅、吴慧珺

  不久前,常住北京的刘畅(化名)请假回到安徽合肥,处理母亲存款等遗产事宜,过程却并不顺利。

  公证处要求刘畅提供相关法律凭证来证明其外公外婆已经去世,但她无法证明“外公外婆是自己的外公外婆”,且无法提供墓碑照片走简便程序,只得先行离开。

  银行则要求刘畅回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,给银行开具证明才能查询资产。

  最终,刘畅花了一天时间,只办成了母亲在一家银行的资产证明。

  遗产继承“关卡重重”

  由于法定继承遗产的第一顺序为配偶、子女、父母,即他们都享有继承权,办理继承手续时,上述人员均需到场,或提供放弃继承的凭证。

  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,作为独生子女的刘畅,不能代表其外公外婆、父亲办理继承公证。刘畅表示外公外婆早已去世,父亲70多岁行动不便,也无法自行前来。因此,公证处提出,刘畅如要办理,需提供外公外婆死亡证明、逝者配偶因故无法到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等相关凭证。

  而在提供这些证明之前,刘畅要先证明“外公外婆是自己的外公外婆”。听闻此言,她十分为难,因其母亲结婚后与外公外婆早已不在一个户口本上,加之手头没有外公外婆的死亡证明,更无法提供相关法律凭证。

  于是,公证处工作人员提出,要么去社区居委会走访提供证明,要么“去逝者档案所在单位查询档案信息证明其父母身份”。如果还不行,那就得到外公外婆坟前拍摄照片,提供“墓碑照片”走简便程序。

  上述证明刘畅均无法立马提供,且由于地方风俗,外公外婆坟前目前也没有立碑,反复沟通无果之下,她只能离开。

  面对舆论质疑,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消保处处长陈默表示,出于保障存款安全、保护已故存款人及所有继承人利益的目的,银行在尽量为百姓提供便利的同时,必须采取足够的风险控制措施,在继承便利和保护存款安全之间寻求适当平衡,以防范道德风险和欺诈风险。

  公证处方面表示,在无法提供法定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的情况下,要求提供墓碑照片,借以佐证死亡事实和亲属关系,这是业内公认的便民之举,这对于当事人而言较为简单,可进一步降低当事人举证负担。

  对此,刘畅表示,她并非指责公证处的工作流程,也理解银行考虑资金安全的做法,只是作为一名从外地请假返乡办事的百姓,各种手续耗时之长、各种证明办理之烦,让其倍感无力。

  “数据跑路”频遇“拦路虎”

  记者梳理发现,刘畅的经历并非个案,此前媒体就曾报道过多起,如:让年近七旬的老人为离世近百年的祖父母开“死亡证明”;证明“我爸是我爸”才能取病逝父亲的住房公积金余额;取遗产辗转花费多年……

 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,需要处理的遗产事宜不在少数。

  为何遗产继承办理如此复杂,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:

  一是部门间数据尚未全面共享,旧信息未跟上新数据时代。如遗产继承中,即便子女出示户口本等信息,仅仅只能证明其是死者的继承人之一,而不能排除存在其他子女的情况。根据规定,需查阅配偶、子女、父母等多方面信息。

  公证行业内部人员坦言,由于部门之间的数据尚未全面打通共享,为了保障全体继承人的合法权益,只能通过法律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佐证。加上涉及祖辈的信息,在过去大多是纸质材料保存,信息缺失、没有上网的情况并不罕见,这都导致了通过身份证、户口本等难以证明的情况。

  二是社会信用体系未完善,财产安全仍需证明保障。“在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和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业务的时候,按照监管规定,需要继承人提供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。个别情况继承人无法提供以上文件、也无法从相关部门处获得证明材料的,银行不具备判别亲属关系的能力,业务办理就会遇到困难。”陈默坦言。

  三是银行及公证机构的延伸服务与人民群众的需求还存在差距。“不能就法律讲法律,法律要解决百姓实际问题,只要诉求是正当合理的,在百姓无助的情况下应考虑怎么解决,不能一味说办不了。”安徽省公证协会会长、合肥徽元公证处主任孙晓龙说。

  陈默认为,一些群众面临的遗产继承情形相对复杂,对于政策知晓度不够,不能完全理解办理过程的复杂性。群众和银行及公证机构之间,关于金融政策和服务方面信息的不对称,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的获得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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